保险介绍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B款
1.关联公司
长城人寿
2.产品特点
年金保险产品,每年可领取年金,期满可领取满期红利,身故或高残保障。若投保人意外身故或高度伤残,可豁免剩余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55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期限:至80岁
保险责任
(一)年金
①自生效日午夜起1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仍然健在,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领取年金。
② 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午夜仍健在,我们将在保单周年日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支付年金.
③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如果被保险人零时仍存活,我们将支付年金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支付给年金受益人。
(2)满期保费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80岁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支付足额保费(不计利息)定期保险受益人支付“满期保险金”,主保险合同终止。
(3) 身故赔偿
①如果被保险人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意外事故,如因受伤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将扣除已缴付的年金后,无息退还您在本主保险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且本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②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或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为准项目 向身故保险给付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死亡时已支付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无利息);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 高龄伤残保险
①如果受保人在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如果您因伤病以外的原因造成高度残疾,我们将在扣除已缴付的年金后,无息退还您为本主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费,本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时间。
②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或主保险合同生效时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造成高度伤残,我们将按下列两项以较高者给付“高度失能保险金”给付给高度失能保险金的受益人,本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由被保险人支付(免息);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该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保险预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免赔额
①被保险人在主保险合同给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免除本主保险合同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60岁。
②上述免除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死亡之日前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费。
(六)投保人意外高度伤残保险费免除
①如果投保人在本主保险合同给付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度伤残,并符合t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如有一定条件,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我们将免除本主保险合同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主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60岁。
②上述免除的保险费不包括:投保人高度伤残之日之前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