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多倍重疾保险a1款怎么样

保险介绍

新华多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A1型)

1.保险公司

新华保险

2.产品特点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50种轻度疾病和88种合同规定的特定重病,可额外赔付特定大病保险给付,身故也有保障。当累计支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可以免除剩余的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51/56

缴费方式:5/10/15/20年

投保期限:终身

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的保费包括小病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小病和大病,所有病种按合同附表分为5组。在合同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疾病保险费的给付责任:

①疾病保险费的单次团体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

在合同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将对附表中某一组的所有疾病(包括本组的小病和大病,相同下文)按照合同疾病保险支付规定。保险费、大病保险费,下同)以附表所列团体对应的单一团体给付限额为限;累积量iv 保险公司对单个团组内所有疾病支付的疾病保险费达到相应的单组支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将不再负责支付该组内每一种疾病的疾病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确定附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给付累计给付限额:

a .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且保单生效相应日期前(不含),保险公司给付的累积疾病保险限额为各组别对应的单组赔付限额与累积疾病保险金之和保险公司赔付达到每组对应的单组赔付

b.投保后相应日期(含)后85岁且保单生效,保险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后支付的金额) ,下同)以基本保额为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若自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给付的累计疾病保险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被保险人85岁保单生效对应日00:00结束。

②小病保险

被保险人由医院认可的机构给付自合同生效(或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90日(含)内因病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专科医生首次诊断出合同中提及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合同生效(或恢复合同)之日起90日(含)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生效(或合同恢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保险公司终止轻症保险承保。

在合同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对每一种轻病仅给付一次轻病保险金,每次轻症保险给付的给付金额,按照单组疾病保险给付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执行。

③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因疾病自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给付。已恢复)。医生诊断出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由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已缴保费的1.1倍,合同约定被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合同生效(或恢复合同)之日起90日(含)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生效(或合同恢复)),保险公司将支付cr重大疾病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a.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85岁时保单生效相应日期(不含)之前,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险金额与最高赔付限额之间的差额单组对应危重病所属组。小的按重疾险给付。

单个团体给付限额余额是指单个团体给付限额减去该团体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给付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且在重大疾病首次确诊的相应日期(含)之后,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余额一种缴纳大病保险费后,缴纳大病保险费,合同解除。

④疾病保险金给付专项协议

a.重大疾病首次发生,当且仅当后一种重大疾病诊断首次发生日期自前一种重大疾病诊断首次发生日期起满1年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对于后一种重大疾病,有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再次确诊为恶性肿瘤且第二次确诊符合3年等待期恶性肿瘤,则第二次诊断为恶性肿瘤按第一次发生;如果后续恶性肿瘤诊断不符合3年等待期恶性肿瘤 ng 期,以后的诊断将不视为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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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病因、同一医疗或同一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患有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规定的轻微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未成年人的第②项赔付。大病保险费或本款大病保险费第③项,按最高金额给付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内科疾病(或恢复合同)因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已缴保费减去累计已缴疾病保险金余额的1.1倍(如果保险费ium 为本保险实际支付的金额低于累计支付疾病保险给付金的 1.1 倍时,余额视为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恢复合同)之日起90日(含)内,或合同生效(或恢复合同)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合同恢复)((不包括)身故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已缴纳的累计疾病保险费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疾病保险费金,本合同终止。

(3)特定大病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恢复)之日起90天(含) 意外事故原因受伤,或自合同生效(或恢复合同)之日起90天(不含)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首次发生合同规定的特定严重疾病(一项或多项),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给付大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给付大病保险金的50%。基本保额。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限内,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四)免交保险费

在合同缴费期内,保险公司缴纳的累计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被保险人可以免除支付后续费用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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