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介绍

中法团体意外险

1.关联公司

中法人寿

2.产品特点

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方意外伤害保险

是一款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的团体意外险产品。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

投保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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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意外伤残的期限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保监发[2014]第2号) 6)(以下简称“标准”),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亩按《伤残等级及保险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仍未完成治疗的,将根据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并相应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造成两次以上伤残的,分别评定伤残程度。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伤残程度相同且伤残程度最重的,伤残程度在原评定基础上提升一级。但是升职最高到第一级。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多次事故致残的,其后一次事故造成的伤残包括前次事故造成的伤残和后一次事故造成的伤残若由此造成的残疾对应更严重的残疾等级,本公司将按照后续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之前伤残已经支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除约定外,投保前已发生本《标准》所列伤残或因责任免除造成的,视为已缴纳意外伤残保险费),予以扣除。

在每次评估中,对于被保险人残疾的相同部位和性质,《标准》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款或相同的条款不得用于评估两次或多次。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当累计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给付意外费用 如果身故因直接单独原因造成的,本公司按投保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扣除已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性或累积保险给付给同一被保险人达到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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