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介绍
中弘附加安兴II意外险
1、保险公司
中弘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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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特点
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公共陆地或水路意外伤害、公共航空意外伤害的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期限:1年< /p>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
如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合同周年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保险年度补充合同为保单或批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加5%;包含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本附加合同第一保险年度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受伤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支付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为一年。
伤残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受伤之日起90日内,“人身保险伤残F或《评估标准与规范》所列的伤残项目,公司按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应的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次续保保额。附加合同。残疾保险福利。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次以上伤害的,应当先分别评估各次伤害的程度。伤残等级为最终评估结论;两个以上伤残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提升一级,等级最高的升为一级;同一部位、同一性质的残障人士,不适用上述优惠规则。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该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为limi以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准;如果本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续保金额,则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全残附加险
若被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9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任何中所列第一级伤残之一,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支付全残附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2)公共陆上或水上意外附加保险
公共陆上或水上意外保险的保额与保险上注明的金额相同保单或背书 基本保险金额。
死亡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占用公共土地或水域 v车辆作为乘客发生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意外死亡,公司将根据公共陆上或水上事故的数额额外支付身故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利息将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后期限以一年为限。
伤残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公用陆上或水上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时如《人寿保险伤残评估标准及规范》所列伤残项目自死亡之日起90日内发生,本公司按标准规定的评估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估,并按给付比例赔付评价结果对应的标准中规定的乘以公用量陆地或水上事故保险以支付额外的伤残津贴。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次以上伤害的,应当先分别评估各次伤害的程度。伤残等级为最终评估结论;两个以上伤残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提升一级,等级最高的升为一级;同一部位、同一性质的残障人士,不适用上述优惠规则。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该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陆路或水路事故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陆路或水路事故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3)附加公共航空意外事故保险
公共航空意外事故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或批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身故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意外伤害90天内身故自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按公众航空意外保险金额追加身故保险金及利息;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期限为一年。
伤残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如《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规范》所列伤残项目在90日内发生的,公司应当赔偿按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按照评定结果对应的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航空意外事故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次以上伤害的,应当先分别评估各次伤害的程度。伤残等级为最终评估结论;两个以上伤残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提升一级,等级最高的升为一级;同一部位、同一性质的残障人士,不适用上述优惠规则。
在每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对该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吨;如果本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航空事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相应终止。
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前身故或伤残,以上各项相应的保险金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的年龄,相应保费比例
1岁以下20%
1岁以上2岁以下40 %
两岁以上三岁以下,60%
三岁以上四岁以下,80%
占用公有土地时或水上或公共航空运输,是指被保险人已完全进入车门或舱门打开至完全离开车门或舱门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