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统筹是我国医保的典范。
由于条件有限,只能在市级协调。不同地区对此制度有不同的做法,如北京统筹大病、上海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等; “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就是设置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起付线,完全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水平来确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统筹范围
职工、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医疗费用一次性住院,或累计30日内医疗费超过2000元,属于统筹范围。
按照规定,以下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治疗前7日内紧急抢救和住院观察转院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疗、镇痛治疗(含中药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称简称门诊特殊病症)。
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在统筹范围内: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治疗(除用于紧急救援);
2. 患有职业病、工伤或旧工伤复发;
3. 交通事故伤害;
4.
5. 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
6. 因自杀而接受的治疗(精神病发作除外);
7 .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8.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自理。
统筹基金缴费情况
缴费标准及费用清单:
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本企业上年度6%,按在本企业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雇员人数缴纳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企业职工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3.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作为大病医疗协调费月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雇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
注:以上员工个人应缴部分现由公司为参加统筹的员工承担,作为员工福利的附加福利,不从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