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_幸福人寿财富尊享终身寿险安全吗

  幸福人寿财富尊享条款在哪看?在投保之前,投保者应该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以免后期发生事故时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幸福人寿财富尊享是一个保险理财计划,年年可领,附加万能账户二次增值。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这款产品,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了幸福人寿财富尊享条款。

  幸福人寿财富尊享条款介绍

  本计划由主险《幸福财富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和附加险《幸福附加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构成。

  主险责任

  (1)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本主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均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录),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

  (1)年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在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年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年金给付需由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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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具体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请以合同和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幸福人寿财富尊享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70周岁,保障终身,交费期间有: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要注意的是,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保险金额必为1000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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