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臻享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介绍

中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中韩人寿

2.产品特色

为投保人提供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度疾病、30种轻度疾病保障,以及第二/第三次恶性肿瘤保费的重疾险产品幼年白血病保费、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重病、中病、轻病可免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公司

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

全部本合同承保的重大疾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d 疾病分组信息参见本合同第10.2条。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上首次重大疾病,并经约定医院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定义确诊的合同(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第一笔重大疾病保险费,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以上情况如属意外伤害所致,无等待期限制。在我们支付第一笔重疾险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将降为零,我们将不再负责支付“中重疾险”、“轻疾险”、“身故险”、“总计险”伤残保险”“给付”和“临终保险给付”的责任。

②第二次危疾Ⅰnsurance

我们给付了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后,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患上第一次重大疾病,约定如果医院诊断为重大疾病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不属于第一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组别,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种重大疾病本合同。保险金,本集团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重疾保障金

在我们给付第二次重疾险保障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疾确诊之日起还有180天,对于第一次重疾险符合本合同第十条定义并经约定医院诊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属于g以外的组别前两种重大疾病所属的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大病保险费,终止该组的大病保险责任。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给付

在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还有180天,如果首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诊断的,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办理。对于第十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除前三项重大疾病所属于的组别外属于,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第四次重疾保险费。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⑤第五重疾险保障

第四重疾险给付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条定义并经约定医院确认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基本本合同保险金额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终止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2)第二/第三癌症保险

①第二癌症保险

以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为前提如本合同第10.1.1条定义的恶性肿瘤,且我方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再次死亡,若经约定医院诊断(包括持续性、新发、复发转移)符合本合同第10.1.1条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支付第二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

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给付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给付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内确诊,一次经约定医院再次诊断出符合本合同第10.1.1条定义的(包括持续性、新发性、复发转移性)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方将支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终止恶性肿瘤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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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幼年白血病保险

如受保人于保单周年日前及等待期后首次年满18周岁并同意如医院在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中首次诊断为白血病,我方支付批评意见所有疾病保险或二次/三次恶性肿瘤保险,我们将在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另行支付少年白血病保险。

少年白血病保险金一次给付后,少年白血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四)中等疾病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的,属于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患有第一条规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不符合领取大病保险金标准的,我方将按被保险人的50%给付中度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上情况如属意外伤害所致,无等待期限制。

每一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保险lia支付后将终止中度疾病的能力。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次与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度疾病诊断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少于90日。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或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意外伤害首次被诊断患有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我们只给付一种中度疾病。疾病保险。中度疾病保险金二次给付后,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轻症保障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约定医院确诊,则为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小病(无论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符合领取大病保险金和中病保险金标准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小病保险金。以上情况如属意外伤害所致,无等待期限制。

小病保险给付每一种小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小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规定的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诊断为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定义的轻症之间的间隔不少于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或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意外伤害首次被诊断患有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我们只给付一种轻症疾病保险。之后小病保险金已支付三次,小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6)重疾免保费、中重疾免保费、轻症免保费

我们在交第一重疾险的第一次重病、第一次中病或第一次轻病确诊日期后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免除。

(7)身故赔偿金、全残

①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残或如果保险金和临终保险金经约定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临终疾病状态,我们将根据您已缴纳的保险费及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临终保险金将被终止。

②若受保人身故或因病于18岁保单周年日或之后身故完全残废,或经约定医院诊断为绝症,我们将按以下金额中较高者给付人寿保险保险、全残保险或临终保险,本合同终止时:基本保险金额;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身故保险给付”、“全残保险给付”和“临终保险给付”中的任意两项或多项不得合并同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支付了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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