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类型

目录: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

5.商业信用保险

6.出口信用保险

7.投资保险 p>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给被保险财产及其相关保险费的保险。到保险合同。对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利益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及其他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又称“保险利益原则”或“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法律承认的权利或者利益。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丧失的利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真诚地向对方提供 充分、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得虚伪、欺骗或隐瞒。而且,这一原则不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而且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和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所有实质性、重要的事实,同时绝对遵守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和承诺。签订合同的地方。否则,受害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或者不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害。 .

3、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作为最直接、最近的原因,对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原则,保险责任不取决于代理人时间紧迫性,而是看造成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有多种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对保险事故起决定性、最有效、不可避免的原因为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投保人对每一种原因都进行投保既无经济利益也无必要,故采用近因原则作为判断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事件和保险损失。重原则对于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十分重要。

4、损失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发生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恢复生态。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

损失赔偿原则衍生出两条原则: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配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源于赔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根据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赔付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赔偿一方将保险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协助向第三方索赔。反之,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的,被保险人不能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重叠保险分配原则也是从补偿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出现的重叠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上是存在的。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是投保人渴望获得更大的心理安全感。双重保险投保人应当将双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双保险。

重复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时,投保人的理赔只能由各保险公司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双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双重保险赔偿原则的应用,防止被保险人因双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项目内容:

1.财产保险

2 .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

5.商业信用保险

6.出口信用保险< /p>

7. 投资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不幸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病、年老、残疾、死亡或年老退休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给付年金,以解决其问题。因病、残、老、死造成的经济困难。

定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不幸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病、年老、伤残、死亡或退休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解决其疾病。 、残疾、年老和经济困难造成的死亡。人寿保险受 s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寿保险是劳动者在发生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抚养人死亡时的物质保障形式之一。

国家统一使用的人寿保险基金,是由被保险人定期缴费建立的。人寿保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投保人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时,国家会给他一定的钱等等。按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根据人身危险的性质,可分为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特点

(1)固定给付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一种补偿合同。在数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合同,而是固定p付款合同,保险金只能按照约定的金额提前给付。部分健康保险是补偿性的,比如医疗保险。在财产险方面,大部分财产可以参考其当前市场价值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险方面,则很难有一个客观的生命价值标准。保险公司审核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时,一般根据投保人申报的金额,并参考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工作状况、生活水平、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确定。其他因素。

(二)长期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是保险期限长。个人人身保险的保质期很短,几天甚至几分钟,比如乘客意外险保险和高空滑梯保险,这是另外一回事。购买人寿保险的人之所以不愿将保险期限限制得太短,原因之一是人们对人寿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它只能通过分期支付保险费来获得。

(3)储蓄保险

人寿保险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大部分用于存放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获取利息收入,可用于未来的保险金支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都包含储蓄,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支付方式。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4) 没有问题的超额保险、双重保险和代位权

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计量,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和代位保险的问题。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收入水平来控制,这样保额就不会太高。同样的代位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也可以向损害责任方追偿的,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追偿权。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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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类型 中国保险类型有哪些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

5.商业信用保险

6.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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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是指以投保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种业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内容和经营特点,是一种可以形成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相同,即都属于赔款保险。

其次,责任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同样,责任保险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被保险人可能会在保险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种业务,每一种业务又分为分为五类:若干具体风险构成。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具有大数定律的共同点、一致的经营原则、相似的经营方式(除某些法定险种),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

(一)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且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直接基础。

(二)责任保险赔偿对象的特点

虽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给被保险人的,但这种赔偿本质上是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它是直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间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标的的特点

责任保险承保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没有实体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险时,通常会为每份责任险规定若干档次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选择的业务。被保险人选择的赔偿限额即为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超出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承担。

(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点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具有多种特点。

在独立承保模式下,保险人出具的是一种特殊责任保险单,与保险意义上的具体项目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一种完全独立的保险业务。

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出具责任险保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过一般财产险,即一般财产险为主险,责任险是一个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物。风险。

合并承销方式下,th责任保险的内容无需另行签订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出具附加或特殊条款,只需参加财产保险,确保投保相应的责任险。

(五)责任险赔付处理的特点

1.责任险的理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为由,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前提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有牵连,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理赔只是两个保险人的事;

2. 责任险理赔的处理也依据

3. 在责任保险中,由于保险人代替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承担各种责任的态度 accid责任事故的处理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人有权参与责任事故的处理;

4.责任险的赔偿金不属于投保人所有最终,却实际支付给被保险人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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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口信用保险

7.投资保险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债权人的一项保险将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投保给保险人,是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一种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护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则是将债务人的担保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他的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指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一种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护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则是将债务人的担保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风险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保险公司拖欠保费,信保会按照事先与公司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公司赔付。引发此类延迟拖欠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外汇限制、征用、债务人所在国的战争和骚乱)或商业风险(包括违约、拒收货物、资不抵债、破产等)。

被保险人

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而非个人。

限额

在实际操作中,被保险人需要为其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最大金额。该限额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与该买家交易的潜在风险的判断。

保费

信用保险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通常溢价率(费率)比较低,这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风险和债务人自身的风险决定的。

限制条件

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了与其他财产保险的一般条件相同外,还有以下限制条件:

1.贷款是

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同保险人,或当指定损失超过一定比例时,由保险人负责约定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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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保险

5.商业信用保险

6.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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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是针对发生的风险。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一方以信用关系约定的未来还款形式取得另一方的财产或服务,但存在不履行付款承诺的可能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随时存在。例如,如果买方拖欠卖方货款,对于卖方而言,意味着应收账款可能面临坏账损失。有人认为,提取坏账准备已经是一种自我保险。参加这种商业保险不仅要交prem增加公司成本的手段,同时保险公司参与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将损害公司管理层的独立性。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对于小企业来说,可供周转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单笔应收账款变成坏账可能会使整个企业陷入瘫痪,计提坏账准备也于事无补。这种情况的例子数不胜数。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一般不会因为几笔坏账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从我国这几年发生的多起“三角债”案例可以看出信用保险是规避信用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效措施。

商业信用保险的主要类别有:全部销售保险、特定客户的交易保险保险、绝对免赔率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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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信用保险

6.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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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商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出口业务中进口国信用保险的一种,是国家为促进本国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种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尤其巨大,很难用统计方法来衡量损失概率。一般来说,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是靠政府扶持来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为企业采购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金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的安全保障机制。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家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此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出口业务。 [2]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又称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本国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收汇安全。以金融为后盾的国家和银行信用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支持措施。它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一种间接手段。和补品。它是支持世界贸易组织 (WTO) 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原则上允许的出口的政策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至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一些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类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甚至超过该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公司收汇风险,赔偿公司收汇损失,可确保稳定使公司能够以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发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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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保险

5.商业信用保险

6.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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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获得的预期年化收益。风险。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境外投资者。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资本输出。投资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自在欧美国家出现以来,已成为境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先决条件。1960 年代未尝试。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短期保险期限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为3至15年。投保3年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退保。保单期满后,可以续保,但条件仍需双方协商。

时限

投资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境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有关政府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2)外汇风险,即外汇风险,是由于东道国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投资者与投资国有关的资金无法兑换为货币转移的风险。我国投资承保的风险nt insurance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外汇限制,被保险人不能汇出本应属于被保险人的汇款,按照投资合同可以汇出”。

3)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罢工和暴乱等引起投资者有形财产立即损失的风险。

责任免除

根据我国投资保险条款的规定,因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被保险人的一切业务和损失,即间接损失。

3)因被保险人违反或不履行投资合同而被有关政府部门征收或没收造成的损失及其代表或故意违法。

4) 被保险人未能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汇款期限汇款而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他财产被征收、没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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