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设定每只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黄金期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一)当期货合约价格出现连续波动时同方向涨停板。
(2)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的,按照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中的最高值确定涨跌停板幅度。
当黄金期货合约的连续交易日满足以下条件时:
连续交易日连续3个交易日,4个连续交易日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为10% 12% 14%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制平仓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当黄金期货合约价格有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涨跌停板日及交易保证金如下:
若D1(D2、D3)如果收取的保证金大于10%(12%、12%),将按原比例收取。
如果D1(D2)的限值高于7%(9%),则D2(D3)的限值按D1(D2)确定。
如果 D3日为最后交易日,合约将直接进入交割期。
若D4为最后交易日,则D4的停牌及保证金按D3确定;否则,该合约将于D4日停牌一天,交易所将按规定公告处理方式。
以上仅供参考。详细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