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介绍
大都会人寿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保险(A型)
1.保险公司
大都会人寿
2.产品特点
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4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公司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
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期间作为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内乘坐已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自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意外伤害直接且直接导致死亡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补充说明初级合同,补充合同解除,但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意外伤残项目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内作为营运的陆地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遭受意外伤害,且自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如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单独死亡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意外伤残项目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过去支付的应该等于扣除。
(二)意外伤残保险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限内作为旅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合同一方发生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解释)认定为4.6“人身意外伤害的唯一直接原因”之一的对于《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我方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内乘坐营运的陆上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已过了第180天伤残鉴定合格的机构鉴定为意外伤害直接直接造成4.6《人寿保险伤残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所附《格力及保险给付比例表》,我方将按表中所列事故处理。该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支付意外伤残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4.6《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超过两级的,我们将按全部意外伤残给付保险金的总和计算。但不同时伤残项目属于同一只手或一只脚,我们只为伤残级别高的那一方支付意外伤残保险费。
如果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与之前的伤残可以合并为再形成一个伤残项目,我们按照新形成的伤残项目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已给付的意外伤残项目(4.6《人寿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亦视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项目)对应的保险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乘坐营运的陆路、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因意外伤害累计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和为附加费 合同中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乘坐已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累计给付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和,最高为本附加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5%。合同时间。
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本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给付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