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介绍
华夏附加冠军红色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华夏人寿
2。产品特点
属于大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小病、大病、特定疾病的保障。优质的。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至13岁
支付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
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一)重疾险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列第一项轻伤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造成的重病,我方赔付30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是支付轻症保险费的附加合同。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给付后轻症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意外伤害首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我们仅给付轻症给付用于小病保险。
如被保险人所患轻症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轻疾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重疾定义,我们仅负责给付重疾保险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同时符合def对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疾病的定义,我们将仅负责支付特定疾病的保险费保险责任。
(二)重大疾病保险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上次复效日起90日内(包括9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已缴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将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由于其他原因超过意外伤害以上,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重疾诊断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意外伤害首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将只治疗一种重大疾病疾病津贴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特殊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遭受意外伤害或非意外伤害的原因影响或上次恢复 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除给付重疾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f 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将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意外伤害首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我们仅按疾病给付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方将按已缴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利,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五)全残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完全残废,我们将按所支付的保险费计算支付给全残保险,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六)病终保险给付
如被保险人确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次由专科医生诊治,且已进入疾病末期,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确诊为终末期疾病之日已缴纳的保险费给付末期疾病保险金,并且该附加合同将同时终止。
重疾险、身故险、全残险、绝症险,我们只赔其中一项。
(七)免除轻微疾病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上次复效 如果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承保本附加合同所列轻度疾病,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我方将免除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
豁免保费m 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