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保什么

保险介绍

建行附加康乐宝儿童重疾险

1.保险公司

建信人寿

2.产品特点

属于大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大病、特定未成年人大病、小病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30天至17周岁

支付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补充合同,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限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发生上述情况时,我方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大病保险费,本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建行康乐宝儿童养老保险”已到期。

保险期间,年龄大病保险给付金额达到

30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岁后首日<25岁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4:00,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

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4:00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25周岁,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150%

(2)儿童特定重疾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 如果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为 f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规定的特定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发生上述情况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25周岁,则我们除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外根据该款规定,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同时为特定子女支付大病保险费。 .

本次附加合同大病保险费与我方支付的特定儿童大病保险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次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3)小病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如果专科医生诊断出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规定的轻微疾病,我们将发生上述情况时,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限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疾保险金。

保险期限、年龄、轻度保险金额

30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至24:00被保险人105岁生日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5岁,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至被保险人满105岁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4:00, ≥25周岁,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项轻症给付次数1次为限,轻症保险给付累计给付次数在此追加契约以三次为限。累计赔付达到3次时,该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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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确诊w对于符合本附加合同上述规定的大病和小病,我方仅负责大病保险费,小病不承担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同时确诊患有符合本附加合同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和轻微疾病,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费,特定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不承担小病保险费责任。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种疾病或意外事故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我们将按其中一种轻症金给付一份轻症保险金。

若我方承担轻疾保险给付责任后,收到本次附加合同重疾保险理赔申请和/或特定子女的大病保险给付,和/或特定子女的大病和/或大病保险给付 如果疾病诊断日期早于轻症诊断日期,我们将扣除已经承担的,轻症的诊断日期为重大疾病的诊断日期和/或特定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轻症保险给付的日期在疾病诊断的日期之后。

(4)轻症免除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患有初期疾病 如果出现的症状或体征经专科医生诊断首次入院,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方将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给付轻症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在最后约定的保费缴付日之前患有轻度疾病,我方免除上述期间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健心康乐宝”的定期保费缴付。 《少儿养老保险》按期缴纳保费,不免除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免除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 《建行康乐宝儿童养老保险》继续有效,免缴保费后,不再接受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建行康乐宝儿童养老保险》变更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的申请。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中承担了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责任和/或特定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责任,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小病保险给付给付责任和小病保险费免除责任。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建行康乐宝儿童养老保险》终止生效。

如果我们已经承担了主合同“健心康乐宝儿童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全残保险或满期保险的给付责任,我们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各项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建行康乐宝儿童养老保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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