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佑安康

保险介绍

陆家嘴国泰梅香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关联公司

陆家嘴国泰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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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特色

提供100种危疾保障,分为5组,支付5次,间隔365天;

提供20种轻症保障,2次赔付,首次赔付50%基本保额,第二次赔付60%;

提供35种轻症保障,3次赔付,依次赔付基本保额的30%、35%、40%;

为儿童提供3种特殊疾病保障,并有额外赔偿;

诊断为中度疾病者免交保费疾病和轻度疾病;

您还可以选择第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费、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费、特定m的二次支付保险费重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条件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期限:终身

< p>等待期:90天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础部分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临终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中度疾病保险、轻度疾病保险、中度疾病免除保费、轻度疾病免除保费和儿童特殊重疾保费 疾病保险,可选部分包括第二、第三恶性肿瘤保险费、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费、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费、心脑血管疾病保险费尤姆斯。

投保时,您可以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选择同时投保可选部分。具体可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当时提供的保险责任组合为准。保险合同会明确您投保的具体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部分

1、身故或全残保险给付

(1)被保险人自投保之日起持续有效90天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如在本合同生效之相应日期(不含)前年龄已满18周岁,且死亡或造成完全残疾列入《全残项目清单》的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按本合同4项下应付的保险费总额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起90天后(以较晚者为准),如年满18周岁的人在本合同生效之相应日期(含)后死亡或造成全部本合同中的伤残 如列明完全伤残,则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计算:按计算方法计算的金额的最大值支付身故或完全伤残保险金益处。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③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当日)身故或造成本合同项下全残的,如您为全残,则生效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退还您为本合同累计缴纳的保险费。

但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则不受前述90日期限的限制。

2.临终保险给付

(1)被保险人持续有效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或复职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且合同生效前年龄年满18周岁(除外),如经卫生部批准的三级医院专科医师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诊断,首次发现处于报废状态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确定被保险人达到临终状态为止的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生效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90日内,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相应日期(含)后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已被国家批准Council Health 如果经科室审查确定的三级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现符合临终条件的,本合同有效期终止,由保险公司赔付。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寿险给付额度。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被视为达到临终状态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③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满足终止责任之日止,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保险费总额:生活状态。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或再保险之日起90日内首次被确定为临终状态声明(以较晚者为准),本合同生效。如果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为本合同累计支付的保险费。

但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则不受上述90日期限的限制。

3.重大疾病保险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以较早者为准)以后),首次出现10天,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定为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确定为发生本合同重大疾病清单中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赔付第一种重大疾病保险费按本合同一项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在保险公司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费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将减为零,免除首次重大疾病诊断日后的本合同保险费。伤残保险、“临终保险”、“中病保险”、“轻病保险”、“中病免保费”、“轻症免保费”、“儿童特殊重疾险” 、“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心脑血管疾病保险”终止。

(2)第二次重疾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赔付第一次重疾后疾病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诊断之日起有一年(365 天),在第一次发生后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二级(含)医院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为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规定的除第一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四组之一。对于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本合同一次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费。

(三)第三次重疾保险费

保险公司支付第二次重疾险保费后,若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第二次重疾一年(365天)以后,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定义的第一、二类重大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专科医师确诊后,属于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定义的第一、第二重大疾病在二级医院(含ve)以上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本组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本合同一项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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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后,若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第三次重大疾病一年(365天后,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定为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师首次发病并确诊为目录定义的第一、二、三类重大疾病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对于除第二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第四种重大疾病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缴纳。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给付

在保险公司支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费后,若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第四次重大疾病一年(365天) )以后,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师首发并确诊为本标准重大疾病目录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重大疾病合同。除第二类、第四类重大疾病组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在基本保险基础上支付第五种重大疾病保险费一份重疾本合同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su因同一原因或同一医疗行为被明确诊断为本合同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支付重大疾病费用。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90日(含当日)内继续有效。 (含)以上经确诊并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退还累计缴纳的保险费为了这份合同给你。

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引发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90天保险期限的限制。时期。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因同一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中度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对保险金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因同一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定义的,保险公司只会为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4.中度疾病保险

(一)第一节中度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恢复日(以较晚者为准)起90天后), 初次发生和二级医院专科医生的明确诊断(含)以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患有严重疾病清单中规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未达到领取大病保险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仅赔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一次中度疾病 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费。

(2)第二次中度疾病保险给付

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给付后,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第一种疾病,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认定国务院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师所确定的除本合同定义的中度疾病目录中定义的第一中度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未达到接收危重症标准的疾病保险nefits 标准时间,中度疾病保险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仅对一种中度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支付第二次中度疾病保险费.

对于同一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只赔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一医疗行为被明确诊断为本合同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90日(含当日)内继续有效。或以上做出明确诊断并确认该疾病为中度疾病定义在本合同的中度疾病目录中,该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中度疾病目录所定义的中度疾病,不受前述90日期限的限制。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因同一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中度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对保险金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经同一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定义和轻度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仅承担支付保险责任疾病保险福利。

5.轻疾保险费

(一)第一轻疾保险费

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自生效日或恢复日(以较早者为准)起90日后后),初发并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确定为本合同小案。重大疾病目录中规定的轻症(不论一种或多种),不符合约定的大病保险给付标准和3.3.4规定的中度疾病保险给付标准时,保险公司仅轻症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费。

(2)第二次轻症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赔付第一次轻症保险后如果被保险人患的是国务院卫生部门认定的首发疾病,本合同轻症目录中规定的首发轻症以外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即可享受保险待遇属于二级(含)以上,未达到约定的重疾保险费标准和第3.3.4条规定的中重疾险保费标准时,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第二次轻疾险保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仅适用于一种轻度疾病。

(3)第三次轻症保险给付

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后,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第一次病,经卫生部门审核国务院 清单中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轻症以外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师确认,未达到约定的大病保险费标准和中度大病保险费标准时,保险责任为:轻症保险费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只承保一次轻症保险费,第三次轻症保险费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

对于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只支付一次轻症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一医疗行为被明确诊断为本合同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保险公司将只给付一种轻症的小病赔付。

被保险人应继续有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以较晚者为准)当医院二级(含)以上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为轻症目录所列轻症时本合同终止,该项目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但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本合同轻症清单所定义的轻症,则不受上述90日期限的限制。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因同一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定义的,保险公司只会为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患有相同原因或经保险人明确诊断确定的疾病同一医疗行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定义和轻度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疾病保险给付的给付保险责任。

6.中度疾病保险费免除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连续有效期九十天后,如第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生确认为本合同中度疾病目录定义的中度疾病,自诊断之日起的诊断。自本合同第一个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起至本合同最后一个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止,保险公司免除上述期间内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公司将免除的保费视为您支付的保费。本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90日(含当日)内继续有效。或以上确诊为本合同中度疾病目录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本项目保险责任终止。

但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本合同中度疾病目录所定义的中度疾病,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

7.免除小病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连续有效期90天后,如首次发生经某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认定为本合同轻症目录定义的二级(含)以上轻症患者,自确诊为自首次约定缴费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未来至最后约定的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日,前述期间内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免除。保险公司认为豁免的保费是您支付的保费。本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90日(含当日)内继续有效。或以上明确诊断为本合同轻症清单所定义的轻症,本项目保险责任终止。

但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本合同轻症清单所定义的轻症,则不受前述90日期限的限制。

8.儿童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连续有效90天后,相应日期(不包括)当年龄满18周岁时本合同生效时,如果发生的第一个重大疾病是本合同规定的儿童特定重大疾病清单中规定的儿童特定重大疾病,本保险责任终止时,对于儿童特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费,保险公司除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的第一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儿童特定重大疾病清单所定义的儿童特定重大疾病的,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终止本项目的保险责任。

2.可选部分

1.第二、第三恶性肿瘤保险(可选责任)

(1)第二恶性肿瘤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自生效之日起90天内继续有效本合同日期或恢复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如果第一个重大疾病发生在第一个重大疾病是本合同重大疾病清单中定义的恶性肿瘤之后,则自第一个重大疾病发生之日起 3 年后重大疾病诊断,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再次认定为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对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中定义的肿瘤,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的第一种严重疾病不是本合同严重疾病清单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在第一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第二、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负债终止。

(2)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给付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给付后,自第二次恶性肿瘤诊断之日起3年后,再次,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专科医师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则该项目的保险责任为被终止,保险公司将遵守本合同的基本保险政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的给付金额。

恶性肿瘤的二次、三次诊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与既往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既往恶性肿瘤复发及转移;

③原恶性肿瘤仍存在。

2.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可选责任)

若投保人为男性,特定恶性肿瘤指特定恶性肿瘤栏目“男性特定恶性肿瘤”。

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是指特定恶性肿瘤清单中所列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复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持续有效90天后,以被保险人年满第一场重大疾病发生时间为准的18 合同生效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对应的合同生效日期间,发生的第一种严重疾病为特定恶性肿瘤目录中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在本合同中(不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仅支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作为第一笔特定恶性肿瘤的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

首期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与首期重疾保险金同时给付。如存活,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给付(含首期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给付)以每月5次为限英石。

如果被保险人的首重疾病不是本合同特定恶性肿瘤清单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则本项下的保险责任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终止。确认的。

自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该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该项目的保险给付责任将持续至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给付完毕为止.被保险人在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给付期间死亡的,保险公司不再支付被保险人死亡后各期特定恶性肿瘤康复保险给付金。

3.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费(选择性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或恢复日合同(自连续有效之日起90日后,如果发生的第一种重大疾病为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中定义的急性心肌梗死,则自第一种重大疾病诊断之日起3年后,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专科医生评估确认为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所规定的急性心肌梗死,本项目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生效之日起继续有效本合同日期或恢复日期(以较晚者为准)90天后,若发生的第一种重大疾病为医疗器械清单中定义的脑卒中后遗症本合同项下重大疾病,自第一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再次认定为二级(如果医院以上(含)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和确认为本合同重大疾病目录中定义的中风后遗症,经脑影像学或影像学检查确认为新发中风后遗症,本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的二次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规定的急性心肌梗死或脑卒中后遗症本合同重大疾病清单,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终止本保险责任。

4.心脑血管疾病血管疾病保险(选择性责任险)

被保险人应(以先到者为准)并持续有效90天,并在相应日期(除外)之前合同生效时年满年满70周岁,发生的第一种重大疾病为本合同心脑血管疾病目录所定义的心脑血管疾病,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5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除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第一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心脑血管疾病目录所定义的心脑血管疾病,本项目的保险责任自第一重大疾病发生之日终止。确诊。

分析:陆家嘴国泰美祥安康优缺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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