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介绍
吉祥人寿(行车版)养老保险
1.关联公司
吉祥人寿
2.产品特点
属于养老保险产品,到期可返还足月保费,另提供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障。
3.基本信息
参保年龄:18-60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5、10、20年缴费
保险期限:20、30年
等待期:180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死亡或完全残疾交通事故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因下列保险项目中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附件所列的意外伤害、死亡或全残项目之一,是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保险公司按如下规定处理: 如约定给付相应交通事故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利益终止,合同终止。
1.空中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作为旅客乘坐民航客运航班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的保险给付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被保险人作为司机或乘务员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保险金。
2.轨道交通客运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客运交通事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被保险人作为司机、乘务员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3.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的保险给付金额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
4.租车、公务车、网约车、客车、客轮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租车、公务车、乘坐专车时网约车、客车、客船作为乘客,发生交通事故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如发生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金。
5.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投保步行时与机动车碰撞造成的意外伤害,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2倍本保险金额;
< p>6。自行车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时与机动车发生意外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费的2倍基本保险金额;
7.法定节假日公共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承担旅客在法定节假日作为旅客乘坐民用客运航班、客运铁路车辆、客运汽车、客轮,交通事故中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按上述约定的相应保险给付外,另加额外支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被保险人作为司机或乘务员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上述 1-6 项职责不能合并。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经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包括上下或进入过程中)和退出电梯),由于电梯故障引 发生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遭受本合同附件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赔付金额的10倍赔付。基本保险金额达到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合同终止。
3.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本合同附件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基本保险金额10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4.其他意外死亡或总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造成之日起180日内因身故或患本合同附件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
V.病身身故或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病身故或遭受本合同所附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由保险公司赔付疾病和伤残保险费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死亡或全伤保险金给付比例对应的年龄被保险人死亡或完全残疾。意外或完全伤残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年龄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 达到18周岁至40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保险给付比例为160%;
被保险人在身故或全残之日年满41-60周岁,死亡或全残保险给付比例为140%;
被保险人在身故或全残之日年满61岁或以上时,身故或全残保险给付比例为12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病身故或发生本合同附件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重新承担保险责任。为本合同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6.生存保险费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不计利息)全期生存保险的110%支付,合同将被终止。
上述保险给付不累计给付,同一投保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最高金额给付保险金。付款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