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介绍

长城附加投保人免交保费重疾险

1.关联公司

长城人寿

2.产品特点

重疾险产品,提供50种轻度疾病和100种重大疾病,另外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剩余保障轻症、危疾、身故或全残可免保费。

3.基本信息

参保年龄:18-60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

保险期限:与主合同相同< /p>

犹豫期:10天

保险责任

(一)小病免责

若被保险人患有以下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列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承保时生效后,或自上次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保险合同将被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轻微疾病之一者。最后一次复效日期或以上,自被保险人诊断为轻微疾病之日起免除主保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保险合同的续保费,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二)免除大病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或90日内自最后一次恢复保险之日起(含第90天) 如果您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上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经专科医生诊断为第一次,我们将本次附加保险合同已缴付的保险费(免息)退还给您。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患上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或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的。最后复效日,或各期,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免除主保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保险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3) 豁免身故或全残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自最后一次恢复保险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身故或全残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我们将向您退还已缴纳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90日后发生意外伤害,或因非意外伤害原因死亡或全残的,我们将免除主保险合同及其相关的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续保费自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或经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残废之日起计算,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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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师诊断为首次患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疾病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缴付的保险费给付大病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五)身故或全残保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经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的,本公司将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缴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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